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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作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甘肃省作物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THE CROP SCIENCE SOCIETY OF GANSU(简称CSSG)。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甘肃省作物科教工作者和从事作物研究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作物科教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省作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作物科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

(二)组织开展科普宣传,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

(三)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对作物科技发展的战略、政策和重大措施提供咨询,开展科技项目评审和成果评价等工作。

(四)组织会员单位联合申报、实施科技项目。

(五)向作物科技领域举荐人才。

(六)依据审批,编辑与作物科学发展相关的学术专著、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与本团体业务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作物科研、教育、生产、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专业技术职称者。会员单位内满足上述条件的科技人员自动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享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单位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刑法、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线上或者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团体工作并有奉献精神;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选举1名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上级单位、部门的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由挂靠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实行独立账户,独立设帐,独立核算,执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6日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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